一、受理范围
本辖区内涉及环境污染矛盾或纠纷。
二、处理依据
1、环保有关法律、法规
2、上海市信访条例
三、分级管理
1、初次信访一般由各镇、开发区环保部门处理;
2、重复信访由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处理,或责成原处理的镇、开发区环保部门重新办理;
3、重大疑难信访件由局业务部门或领导亲自处理;
4、所有信访件根据时限均有办公室督办,最后负责归档。
四、时效
1、初次信访件15天内处理回复信访人,三周内将信方资料整理归档;
2、重复信访件一般在一个月内处理回复信访人;
2、重大疑难信访件在三个月内处理回复信访人。
五、处理结果
1、初次信访一般采用口头或电话回复;
2、重复信访一般电话或书面回复;
3、联名信访一般告知信访牵头者或张贴告示;
4、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部门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投诉电话:37100428
领导接待日:每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