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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企事业单位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操作程序,明确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一、 限期治理对象确定及限期治理决定的作出 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环境严重的,属限期治理对象,具体有以下三类:
  A 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和污染区域;
  B 位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标准的企事业单位;
  C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从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企事业单位。

我局作为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托,依法对以上单位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限期治理决定书,经分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盖 区府环境保护专用章后送达。

二、 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
  ㈠企业方面:
  A 企业自收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及早制定治理计划;
  B 落实治理资金;
  C 落实治理方案,并对方案加以论证,论证可行后报区环保局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D 重大项目,企事业应按项目进度,分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㈡局监督管理科职责:
  A 应治理单位要求,帮助组织治理方案的论证审定
  B 了解监理所上报的《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单》汇总表,掌握全区限期治理项目的进展情况。
  ㈢监理所职责:
  对限期治理企业实行现场监理,主要有:
  A 了解企业治理计划;
  B 了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
  C 了解治理计划进展情况;
  D 督促项目在限期内完成。
  并填写《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单》,每月汇总上报局监督管理部门。如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则:
  A 现场取证;
  B 询问笔录;
  C 加倍收费;
  D、处罚。

三、 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㈠企业方面:
  项目完工,调试正常后,企业应向到环保局申请验收(书面报告)。
  ㈡局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A 根据企业申请验收报告,安排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同时审定验收监测方案;
  B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及企业项目运转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㈢监测站职责:
  A 根据局监督管理部门对限期治理企业验收监测要求,制定验收监测方案,并报局审定;
  B、对企业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验收监测,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 其它规定
  如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由限期治理起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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