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限 期 治 理 |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限期治理 |
|
|
|
|
为规范我区企事业单位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操作程序,明确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一、 限期治理对象确定及限期治理决定的作出 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环境严重的,属限期治理对象,具体有以下三类: A、 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和污染区域; B、 位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标准的企事业单位; C、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从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企事业单位。
我局作为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托,依法对以上单位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限期治理决定书,经分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盖 区府环境保护专用章后送达。
二、 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 ㈠企业方面: A、 企业自收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及早制定治理计划; B、 落实治理资金; C、 落实治理方案,并对方案加以论证,论证可行后报区环保局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D、 重大项目,企事业应按项目进度,分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㈡局监督管理科职责: A、 应治理单位要求,帮助组织治理方案的论证审定 B、 了解监理所上报的《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单》汇总表,掌握全区限期治理项目的进展情况。 ㈢监理所职责: 对限期治理企业实行现场监理,主要有: A、 了解企业治理计划; B、 了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 C、 了解治理计划进展情况; D、 督促项目在限期内完成。 并填写《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单》,每月汇总上报局监督管理部门。如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则: A、 现场取证; B、 询问笔录; C、 加倍收费; D、处罚。
三、 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 ㈠企业方面: 项目完工,调试正常后,企业应向到环保局申请验收(书面报告)。 ㈡局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A、 根据企业申请验收报告,安排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同时审定验收监测方案; B、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及企业项目运转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㈢监测站职责: A、 根据局监督管理部门对限期治理企业验收监测要求,制定验收监测方案,并报局审定; B、对企业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验收监测,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 其它规定 如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由限期治理起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