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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的范围

本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程序

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后,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环保审批。
1)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环保部分,确定立项环保初步意见;
2)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提出环评审批意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有关环保内容;
3)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转)申请报告,核发试生产(运转)审批意见;
4)审查竣工验收报告,核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条件

1)在项目建议阶段,申请人需提交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上级有关立项批文、地形图(测绘院绘制的蓝图)和规划选址意向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并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蓝图);市政排水部门的说明文件(废水纳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项目);排污指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规划选址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在试生产阶段,填交试生产(或试运转)申请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
4)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填报"三同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登记表。

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市区、县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

市环保局审批权限
1)市计委、市经委、市外资委或中央各部、委及公司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2)由市规划审批选址意见,并负责规划审照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4)特殊地区、特殊行业的所有建设项目:
1)
市级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
电磁辐射、电离辐射设施的建设项目;
3)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4)
石油加工、化工、金属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电镀、生物工程技术等行业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5)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建设项目;
6)
涉及国防、军事、外交及其他保密要求的建设项目,(包括部队的非军事设施项目)。

区、县(含浦东新区)环保局审批权限
1)市政府各委、办、局(含市一级控股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2)以下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事先征得市环保局书面意见后,由区县环保局审批:
1)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无废水排放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废水不能纳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3)
虽未列入特殊地区、特殊行业范围,但同样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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